佳木斯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实现课题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出精品、出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下称“市社科课题”)坚持面向佳木斯、面向现实、面向应用的原则,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要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以基础理论研究为辅,注重成果转化和理论创新,为佳木斯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社科课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组成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并设科研课题规划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科研课题规划办设在佳木斯市社科联。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市社科课题按年度开展。课题申报人可以从《佳木斯市社会科学立项研究课题指南》中选题,也可以围绕《选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自行设计题目,但不得超出社会科学类的范畴,否则不予接收。课题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附加副标题。
第五条 课题申报人对选定的课题应精心设计、论证,实事求是地制定研究计划。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第六条 课题申报人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佳木斯市社会科学立项研究课题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1.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2.统一使用仿宋_GB2312四号字填写,重点内容可加粗标注;
3.封面学科分类处不得笼统写成“社会科学类”,要求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设置的13大学科门类中选择,同时只能选择与社会科学有关的门类,根据实际需要可细化至一级学科;
4.“申报人承诺处”须由申报人本人手写签字;
5.研究背景、意义及内容部分,要着重介绍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理论基础及研究的主要内容,字数不少于2000字,要求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其中近五年内的参考文献不少于3篇;
6.研究方法及分析框架部分,要着重介绍课题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同时需要建立分析框架或技术路线图;
7.研究计划部分,从上报立项申请书之日起,研究周期按一年计算,要具体说明开展研究的时间规划和进度安排;
8.研究条件及保证措施部分,要具体说明完成本课题研究的时间保证、资料设备等科研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社科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内容要求。
2.申报人必须为课题负责人,能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的工作者,不得申报。
3.申报人原则上每年只限申报一项市社科课题。
4.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
5.已获市或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已承担市社科课题两项且两项尚未结题(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
7.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或者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可以从佳木斯社科网查看和下载课题申报的有关材料,根据《课题指南》或课题内容要求及《立项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第九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电子和书面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报送市社科联。
第十条 课题申报截止后,市社科联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分类。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市社科联邀请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社科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程序:
1.初评。按课题评审标准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审意见,提供下一轮终评。
2.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2/3以上票数。
3.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经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批准,确定为正式立项课题,并将相关材料返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研究工作。
1.按照课题研究方案、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出现课题负责人变动或课题研究方向、内容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市社科联备案;
2.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与课题有关的材料交市社科联备案,原始材料自行建档,为结题做好准备;
3.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并对课题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
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负责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向市社科联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阶段性研究报告(该阶段性报告为课题结题必要条件),报告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课题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3.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4.下一步研究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立项课题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对课题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在不违背申报内容的前提下,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七条 立项课题需延期进行的,须向市社科联提交书面延迟结项申请书,说明延迟的原由,经批准后可不按逾期对待。延期结题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对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且无人替代的研究课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社科联通过作出撤销决定。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的课题,由市社科联作出撤销决定,并于2年内不得立项申请。
1.中期检查时,无故未开展研究的课题;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课题;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负责人的课题。
第五章 课题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条 市社科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至市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课题结题需提交材料:
1.《佳木斯市社会科学立项研究课题结项验收表》,一式三份;
2.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少于4000字,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其中近五年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同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要求提交查重报告,“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5%);
3.结题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联收到申请结项手续后,将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课题申报要求进行鉴定。通过评审鉴定为合格的课题成果予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课题的主研人员下年度不再批准承担研究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成果为论文、著作、教材者,在国内合法刊物公开发表或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正式出版的,在评审鉴定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未按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课题最终成果的,不予验收,并按课题未完成处理。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市科研课题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专题报告会、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以“成果要报”的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鉴定验收合格的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佳木斯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及编号。
第二十七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科研课题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